紧急避险
标题:紧急避险 |
日期:2020-8-26 15:29:5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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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紧急危险的威胁。这里说的危险,一是指他人的不法侵害;二是自然界力量的危害;三是动物的侵袭等。对合法的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。
2、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,而不是危险尚未到来或者已经过去,在这种迫在眉睫时刻,才可实行紧急避险。
3、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而实施,否则不成立,也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.
4、避险行为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。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。
5、紧急避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,不能是假想的或推断的。
6、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。也就是说损害他人的利益必须比保全的利益为轻,否则超过必要限度,造成不应有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我国刑法第18条第三款,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,不适用于职务上、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,不能以保全自已或者其他权利为由,而逃避自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。如果为此造成后果的,应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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