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入见义勇为应厘清职责界限
标题:保安入见义勇为应厘清职责界限 |
日期:2015-7-7 14:05:2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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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政府审议的《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》,可以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情形的发生,有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。尤其是,将保安辅警等群体纳入到见义勇为范畴,更令人感觉到了制度中的暖意和温情。但是,保安辅警等群体本身肩负相应的工作职责,与普通人不同,因此在见义勇为的认定上也应该更加谨慎。
从广州市的《办法》来看,只要行为贴上见义勇为的标签,就会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。而且,奖励的标准和幅度,往往都是“重量级”的,可以达到数百万元。但是,《办法》也对见义勇为的适用群体作出了严格的限制,像军人、警察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,不在见义勇为的范畴之内。那么,这就意味着,普通公民与肩负特殊工作职责的群体,在见义勇为的认定上,存在不同的标准。
应该说,军人、警察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不属于见义勇为,原因在于其具有特殊工作性质,本身就承担了特殊的使命。然而,保安、辅警等等群体,虽不像军人、警察一样,却在工作方面具有“约定”属性。也就是说,对于保安、辅警等群体而言,他们按照相关的约定内容,见义勇为的行为与本职工作可能存在交集。比如,公司保安在值班期间,在保卫公司财产时造成伤亡,应该属于履行自身职责,而并非见义勇为。
其实,保安、辅警等群体人员,其具有隶属单位,对于他们的管理,往往都是具有法律依据的。比如,在民法、劳动合同法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,都已经对其工作期间的的相关情况作出了规定。如果,在其工作期间出现了见义勇为的情形,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,而不该遵循广州市的《办法》。然而,如果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工作之外,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履职情形,就应该按照《办法》给予奖励。
事实上,对于保安、辅警等特殊工作群体,就应该分开其“分内事”和“分外事”。因此,在为广州市的《办法》点赞的同时,还应该细化保安辅警等特殊群体的见义勇为标准,并做到严格执行和认定。唯有如此,才能区分开其行为到底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范畴,保障见义勇为认定遵循公正和公平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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